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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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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广州一档社保,代理广州五险一金外包,广州人力中介派遣外包
发布时间:2024-03-11 14:10        浏览次数:32        返回列表
 代缴广州一档社保,代理广州五险一金外包,广州人力中介派遣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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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资讯热点: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的员工有哪些差异?

01实习期

实习期指的是在校的学生在正式毕了业前,提前到用人单位实际参与工作的期间。

签署文件:实习协议、劳务合同、三方协议等。实习期工资待遇按天、按周或按月发放都可以。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的范畴。

02试用期

试用期是劳动法律法规中的标准概念。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劳动法律法规中的标准概念。不能延长、不能重复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如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03见习期

见习期实际上可以将见习期理解成一段时间的考察期。并不是劳动法律法规的概念,而是用人单位自己规定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在招用新员工、岗位转换或提拔干部的时候,都有见习期的规定。对岗位转换或晋升的员工来说,在没有得到员工同意的情况下,见习期的薪酬不应该低于员工在见习期之前的岗位的应得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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